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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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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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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常見問題
問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技術士多久複訓一次?複訓單位有哪些?
答

1、依據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技術士於任職期間,每二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之訓練;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後,始得續任。

 

2.目前有辦理技術士複訓單位如下:

(一)國立草屯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南投縣草屯鎮敦煌路3188號,049-2333216
(二)財團法人台灣燃氣器具研發中心

    (台北縣林口鄉忠孝路6581樓,02-26093229
(三)彰化縣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

    (彰化市城中北街11號,04-7579465
(四)中華民國勞動災害防止協會

    (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4984樓,02-2974958872
(五)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南路58號,07-8714256141

問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相關問題
答 請下載附加檔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問答集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問答集  」
問 建築物協助查報常見問題
答
1.     防火避難設施的主管機關?
答:針對本局目前辦理建築物查報工作,係依據消防署規定,協助本府相關單位辦理,其中可分為防火區劃、逃生通道堵塞、安全門(梯)上鎖或堵塞等,上述防火避難設施之主管機關為縣府工務處
2.     消防局人員查報防火避難設施不符合規定該如何改善?
答:無論是民眾檢舉或是本局同仁查察時發現,該場所有防火避難設施不符規定時,均會填寫「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協助查報通報單」,並現場拍照,本局將彙整分隊同仁所填寫之協助查報單後,函請本府主管機關依權責項目內查處辦理
3.     防火門可否上鎖?
答:不可,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76條規定:防火門平日應保持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精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4、民眾針對防火避難設施有疑慮時,應向何單位申請解答。另接到消防局所開立之協竹查報通報單,會被罰錢嗎
  答:
(1)   有關防火避難設施相關問題,權責範圍惟本府工務處,消防局僅是以協助的角色,於現場辦理設備檢查時發現現場有防火避難設施有問題時,填寫「協助查辦通報單」並將資料轉給工務處辦理
(2)   另依照協助查報通報單內容第七項規定:「本通報僅依現場狀況,發現該場所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勿為裁罰依據,請工務單位務必派員至現場查處,查處情形必請副知本局知照」,故此單據僅是通報工務處有此情況,如何處理或是否要處罰仍要由工務單位按實際情況並依權責處理,不得依據本通報單為裁罰之依據
 
 
問 接到消防局函發之自衛消防編組公文,要如何辦理?
答

防火管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預定計畫民眾經常詢問Q&A

Q1:我們場所已於去年上半年辦理完畢,這個訓練還要執行嗎?

A: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每半年要實行一次,所以貴場所下半年應舉辦一次。

Q2:這個訓練我在下半年已辦理完畢,那還要辦理訓練嗎?

A:訓練成果如以交給分隊即可(成果表格全球資訊網可下載)。

Q3:這份公文都沒有附件?

A:為了節能減碳故本局不影發,所有附件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表單下載處參閱(公文

      說明四)。

Q4:對於本局所編排的預定日期可能無法配合?

A:若要變更辦理時間,請於預定實施日期(更改後的)前七天以書面展延單(網站可下載)向轄內分隊辦理展延。

Q5:公文上將我們的地址或是公司名稱打錯?

A:留下正確的地址及名稱,本局將會進行更正。

Q6:我們場所因人數過少每半年都會去分隊或大隊上課,那還要自行辦理嗎?

A:場所就不用自行辦理了,若場所人員沒去就要自行辦理;集中訓練要簽名以證明有去上課,不然沒紀錄。

Q7:辦完訓練要繳交什麼資料?

A:請至本局資訊網下載,有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成果提報參考格式(內容包含,上課課程及簽到表、各科上課情形照片)。若場所有自己的格式也可但要包含以上內容。

Q8:訓練成果要繳交給誰?

A:訓練完畢後三日內繳交,一份自存,二份轉交轄區分隊。

Q9:可不可以請消防局協助辦理訓練?(免費不用錢但要跟分隊確認時間)

A:可先詢問管轄之分隊,並在自衛消防編組訓練通報單上勾選”要派員指導”&”要消防車支援”。

Q10:是不是逾你們所訂的預定日期就會處罰鍰?

A:本局是以每年12月31日為基準點,若超過此期限未辦理,本局將會至貴場所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一個月),若仍不辦理及繳交資料者,將依規處以罰鍰。
問 防焰物品送洗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

1.應先確認購買之防焰物品是否可進行洗滌(相關資料可從廠商提供之防焰性能試驗報告書影本中得知)。

2.防焰產品應視其洗滌種類附加防焰標示,故應於廠商施工就需注意防焰標之方法(縫製、張貼、鑲釘、印製、懸掛標籤)。勿因洗滌而將標示脫落。

問 如何辨別家中是否有逾期鋼瓶
答
第1個步驟:
   查看一下鋼瓶的護圈上是否有裝訂檢驗卡。護圈就是鋼瓶最上方的半圓弧型鋼板,作用是保護開關閥,在它的內側應該要訂上一張卡片,我們稱這張卡片為驗瓶卡或是檢驗卡,而檢驗卡如同鋼瓶的身份證件,載明鋼瓶的出廠及檢驗資料,可以用來辨識鋼瓶是否逾期。
第2個步驟:
   請大家查看檢驗卡左上角標示的「下次檢驗期限」,這就是鋼瓶的有效日期,如果還沒到期,那麼瓦斯鋼瓶仍在合格有限期限內,相反的,如果已經過期的話,就表示這是一支逾期鋼瓶。
第3個步驟:
   注意「下次檢驗期限」是否有被塗改的痕跡,因為有些不肖瓦斯行業者會塗改檢驗期限欺騙消費者,所以大家也要查看一下檢驗期限是不是遭到塗改或者污損看不清楚,才能避免使用到已經逾期的鋼瓶。
問 為何要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答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依據

  99年5月19日消防法第6條修正,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罰則

依據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依下列情節嚴重性處罰:

一、

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消防法第37條,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違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份。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何時需裝設

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

99年5月19日前之場所:

→100年12月31日前應裝設完成。

99年5月19日至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生效前之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之場:

→100年3月31日前應裝設完成。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生效後之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場所:

→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時需裝設。

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

→106年12月31日前需裝設完成。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網站(http://www.nfa.gov.tw/homefire/default.asp)

問 如何辨識合格的燃氣熱水器?
答

熱水器上貼有CNS及TGAS標識,即是國家檢驗合格且具有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障。

CNS標誌   TGAS標誌

問 燃氣熱水器裝在室內安全嗎?
答

燃氣熱水器裝置室內應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設置,才可避免一氧化碳中毒等情事發生。

熱水器:指以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為燃料之熱水器,依設置方式分類如下:

(一)屋內式熱水器,依供(排)氣方式分類如下:

1、開放式熱水器: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取自屋內,廢氣直接排放於屋內,並以自然換氣或機械換氣方式,將廢氣經換氣口或換氣風機排至屋外者。圖例如下:

開放式熱水器(自然換氣方式)

 開放式熱水器(自然換氣方式)

開放式熱水器(機械換氣方式)

 開放式熱水器(機械換氣方式)

2、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FE):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取自屋內,並將廢氣以排氣風機等機械方式,經排氣管強制排放至屋外者。圖例如下:

 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FE)

3、密閉強制供排氣式熱水器(FF):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以供氣風機等機械方式連接供氣管自屋外取得,廢氣經排氣管以排氣風機等機械方式強制排放至屋外,與屋內之空氣隔絕者。圖例如下:

 密閉強制供排氣式熱水器(FF)

(二)屋外式熱水器(RF):指熱水器之供氣及排氣直接於屋外進行者,圖例如下:

 屋外式熱水器(RF)

 綜上,有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安裝在室內的熱水器是安全的!

問 哪些場所應執行防火管理?
答
應執行防火管理場所一覽表
依據法令 類別 場所用途 供該用途之樓 地板面積合計 備註
消防法 第十三條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管理權分屬 共同防火管理
  地下建築物 管理權分屬 共同防火管理
  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 管理權分屬 共同防火管理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1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全部  
2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全部  
3 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全部  
4 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含網咖)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5 餐廳 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6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全部  
7 學校、補習班或訓練班(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全部  
8 工廠或機關(構)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
9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九款: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1 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
2 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
3 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4 咖啡廳 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5 圖書館、博物館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6 捷運車站、高鐵車站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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